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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公 告
第269號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計劃出版社出版發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3年12月19日
2前言編輯
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12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的通知》(建標[2012]5號)的要求,規范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了本規范。
本規范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本規范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層的面積計算規定,取消了深基礎架空層;2.取消了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規定,增加了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面積計算規定;3.修訂了落地櫥窗、門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積計算規定;4.增加了凸(飄)窗的建筑面積計算要求;5.修訂了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積計算規定;6.刪除了原室外樓梯強調的有永久性頂蓋的面積計算要求;7.修訂了陽臺的面積計算規定;8.修訂了外保溫層的面積計算規定;9.修訂了設備層、管道層的面積計算規定;10.增加了門廊的面積計算規定;11.增加了有頂蓋的采光井的面積計算規定。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郵編:100835)。
本規范主編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
遼寧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黑龍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陜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李艷海 王海宏 胡曉麗 陳國立 徐成高 吳宏偉
王玉波 胡建明 程萬里 杜浐陽 白潔如 劉大同
趙 彬 澤仁江措
3目次編輯
1 總 則…………………………………………………………………………………………1
2 術 語…………………………………………………………………………………………2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5
本規范用詞說明…………………………………………………………………………………8
附:條文說明……………………………………………………………………………………9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Calculation rules of construction area………………………………………………5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9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統一計算方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建筑面積計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積計算,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建筑面積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墻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
2.0.2 自然層 floor
按樓地面結構分層的樓層。
2.0.3 結構層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4 圍護結構 building enclosure
圍合建筑空間的墻體、門、窗。
2.0.5 建筑空間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2.0.6 結構凈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7 圍護設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桿、欄板等圍擋。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2的房間。
2.0.9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內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內凈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10 架空層 stilt floor
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2 架空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專門設置在建筑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筑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0.13 結構層 structure layer
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板層。
2.0.14 落地櫥窗 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墻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2.0.15 凸窗(飄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墻面的窗戶。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墻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8 門斗 air lock
建筑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2.0.20 門廊 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0.21 樓梯 stairs
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臺和維護安全的欄桿(或欄板)、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陽臺 balcony
附設于建筑物外墻,設有欄桿或欄板,可供人活動的室外空間。
2.0.23 主體結構 major structure
接受、承擔和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構造。
2.0.24 變形縫 deformation joint
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2.0.25 騎樓 overhang
建筑底層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筑物。
2.0.26 過街樓 overhead 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與兩邊建筑相連接的建筑物。
2.0.27 建筑物通道 passage
為穿過建筑物而設置的空間。
2.0.28 露臺 terrace
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臺。
2.0.29 勒腳 plinth
在房屋外墻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2.0.30 臺階 step
聯系室內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積應按自然層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之和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 建筑物內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及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面積計算,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3 對于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4 對于場館看臺下的建筑空間,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室內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臺,應按看臺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臺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6 出入口外墻外側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應按其外墻結構外圍水平面積的1/2計算面積。
3.0.7 建筑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筑物吊腳架空層,應按其頂板水平投影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8 建筑物的門廳、大廳應按一層計算建筑面積,門廳、大廳內設置的走廊應按走廊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9 對于建筑物間的架空走廊,有頂蓋和圍護設施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10 對于立體書庫、立體倉庫、立體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圍護結構、有圍護設施的,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筑面積。無結構層的應按一層計算,有結構層的應按其結構層面積分別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1 有圍護結構的舞臺燈光控制室,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2 附屬在建筑物外墻的落地櫥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3 窗臺與室內樓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飄)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4 有圍護設施的室外走廊(挑廊),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有圍護設施(或柱)的檐廊,應按其圍護設施(或柱)外圍水平面積計算1/2面積。
3.0.15 門斗應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筑面積,且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6 門廊應按其頂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有柱雨篷應按其結構板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無柱雨篷的結構外邊線至外墻結構外邊線的寬度在2.10m及以上的,應按雨篷結構板的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3.0.17 設在建筑物頂部的、有圍護結構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等,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18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樓層,應按其底板面的外墻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應計算1/2面積;結構凈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3.0.19 建筑物的室內樓梯、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排氣豎井、煙道,應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層計算建筑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應按一層計算面積,且結構凈高在2.1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0 室外樓梯應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層,并應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3.0.21 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
3.0.22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臺、加油站、收費站等,應按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筑面積。
3.0.23 以幕墻作為圍護結構的建筑物,應按幕墻外邊線計算建筑面積。
3.0.24 建筑物的外墻外保溫層,應按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并計入自然層建筑面積。
3.0.25 與室內相通的變形縫,應按其自然層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積內計算。對于高低聯跨的建筑物,當高低跨內部連通時,其變形縫應計算在低跨面積內。
3.0.26 對于建筑物內的設備層、管道層、避難層等有結構層的樓層,結構層高在2.20m及以上的,應計算全面積;結構層高在2.20m以下的,應計算1/2面積。
3.0.27 下列項目不應計算建筑面積:
1 與建筑物內不相連通的建筑部件;
2 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和建筑物通道;
3 舞臺及后臺懸掛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臺等;
4 露臺、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頂的水箱及裝飾性結構構件;
5 建筑物內的操作平臺、上料平臺、安裝箱和罐體的平臺;
6 勒腳、附墻柱、垛、臺階、墻面抹灰、裝飾面、鑲貼塊料面層、裝飾性幕墻,主體結構外的空調室外機擱板(箱)、構件、配件,挑出寬度在2.10m以下的無柱雨篷和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的無柱雨篷;
7 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結構凈高在2.10m以下的凸(飄)窗,窗臺與室內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飄)窗;
7 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樓梯;
8 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
9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柜、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等構筑物。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
GB/T 50353-2013
條文說明
修訂說明
《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13),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月××日以第××號公告批準發布。
本規范是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50353-2005)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員是胡曉麗、王彭林、徐金泉、王海宏、李艷海、白潔如、徐佩清、李學范、朱連。
為便于規劃、設計、施工、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范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編制組按順序,編制了包括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等內容的條文說明。本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在理解和把握規范條文規定時參考。
目次
1 總 則 ……………………………………………………………………………………………
2 術 語………………………………………………………………………………………………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1 總 則
1.0.1 我國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最初是在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之后根據需要進行了多次修訂。1982年國家經委基本建設辦公室(82)經基設字58號印發了《建筑面積計算規則》,對20世紀70年代制訂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了修訂。1995年建設部發布《全國統一建筑工程預算工程量計算規則》(土建工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面積計算規則”,是對1982年的《建筑面積計算規則》進行的修訂。2005年建設部以國家標準發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訂是在總結《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50353-2005)實施情況的基礎上進行的,鑒于建筑發展中出現的新結構、新材料、新技術、新的施工方法,為了解決建筑技術的發展產生的面積計算問題,本著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則,對建筑面積的計算范圍和計算方法進行了修改統一和完善。
1.0.2 本條規定了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條文中所稱建設全過程是指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過程。
2 術 語
2.0.1 建筑面積包括附屬于建筑物的室外陽臺、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
2.0.5 具備可出入、可利用條件(設計中可能標明了使用用途,也可能沒有標明使用用途或使用用途不明確)的圍合空間,均屬于建筑空間。
2.0.13 特指整體結構體系中承重的樓層,包括板、梁等構件。結構層承受整個樓層的全部荷載,并對樓層的隔聲、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2.0.14 落地櫥窗是指在商業建筑臨街面設置的下檻落地、可落在室外地坪也可落在室內首層地板,用來展覽各種樣品的玻璃窗。
2.0.15 凸窗(飄窗)既作為窗,就有別于樓(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樓(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稱為凸窗(飄窗)。凸窗(飄窗)的窗臺應只是墻面的一部分且距(樓)地面應有一定的高度。
2.0.16 檐廊是附屬于建筑物底層外墻有屋檐作為頂蓋,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欄桿、欄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間。
2.0.19 雨篷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墻面、為遮擋雨水而單獨設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劃分為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墻混合支撐雨篷、墻支撐雨篷)和無柱雨篷(懸挑雨篷)。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單獨設立頂蓋,利用上層結構板(如樓板、陽臺底板)進行遮擋,則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對于無柱雨篷,如頂蓋高度達到或超過兩個樓層時,也不視為雨篷,不計算建筑面積。
2.0.20 門廊是在建筑物出入口,無門、三面或二面有墻,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樓板)圍護的部位。
2.0.24 變形縫是指在建筑物因溫差、不均勻沉降以及地震而可能引起結構破壞變形的敏感部位或其它必要的部位,預先設縫將建筑物斷開,令斷開后建筑物的各部分成為獨立的單元,或者是劃分為簡單、規則的段,并令各段之間的縫達到一定的寬度,以能夠適應變形的需要。根據外界破壞因素的不同,變形縫一般分為伸縮縫、沉降縫、抗震縫三種。
2.0.25 騎樓是指沿街二層以上用承重柱支撐騎跨在公共人行空間之上,其底層沿街面后退的建筑物。
2.0.26過街樓是指當有道路在建筑群穿過時為保證建筑物之間的功能聯系,設置跨越道路上空使兩邊建筑相連接的建筑物。
2.0.28 露臺應滿足四個條件:一是位置,設置在屋面、地面或雨篷頂,二是可出入,三是有圍護設施,四是無蓋,這四個條件須同時滿足。如果設置在首層并有圍護設施的平臺,且其上層為同體量陽臺,則該平臺應視為陽臺,按陽臺的規則計算建筑面積。
2.0.30 臺階是指建筑物出入口不同標高地面或同樓層不同標高處設置的供人行走的階梯式連接構件。室外臺階還包括與建筑物出入口連接處的平臺。
3 計算建筑面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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